(2016)浙0903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乐云苏、陈后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云苏,陈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乐云苏,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后法,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乐云苏与被执行人陈后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乐云苏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7693元及案件受理费22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后法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乐云苏赔偿款5400元。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云苏于2017年5月3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