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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与大连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大连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95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建桥乡铁匠村。负责人:XX胜,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32004960-4。被告:大连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毛营村。法定代表人:徐朝。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后马庄)。经营者:多海水。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与被告大连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仲省审 判 员  刘世春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召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