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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素花与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花,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初27号原告杜素花,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焦作市。被告温县公安局。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430号。法定代表人付新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钊,男,该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素花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杜素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素花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素花负担。审 判 长  李中富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曹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