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攀强与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攀强,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022号原告:徐攀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309441883F。法定代表人:刘国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攀强与被告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攀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攀强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攀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