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海英与夏少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英,夏少华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第1083号原告:曹海英,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夏少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英诉被告夏少华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英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海英负担。审判员 官胜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宇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