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7民初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海英与夏少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英,夏少华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第1083号原告:曹海英,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夏少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英诉被告夏少华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英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海英负担。审判员  官胜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宇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