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湧、赣州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湧,赣州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贡区安信地板经销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燕,女,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黄湧,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南建材大市场五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6786533L。法定代表人黄湧。被申请人章贡区安信地板经销部,住所地:赣州市赣南建材大市场五街16-20号。注册号:360702600184807。负责人黄湧。申请人王海燕与被申请人黄湧、赣州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贡区安信地板经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赣07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湧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西侧XX二期X号X室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案外人李建兵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XX路X号X栋X室,X#柴间(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王海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湧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西侧XX二期X号X室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李建兵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XX路X号X栋XX室,X#柴间(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燕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