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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树青、青岛益佳阳鸿燃料油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青,青岛益佳阳鸿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青,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青岛益佳阳鸿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辽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晋,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树青与被执行人青岛益佳阳鸿燃料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86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