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程尚骏诉被申请人张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尚骏,张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尚骏,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银行城西支行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再审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宇鹏,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岭,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程尚骏与被申请人张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程尚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原告张宇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尚骏自愿提出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原告张宇鹏自愿提出对(2014)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撤回起诉,均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程尚骏撤回本案的起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宇鹏撤回(2014)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原审原告张宇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19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王永桓审判员 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