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李志刚,刘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刘朝国。本院在执行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国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朝国在银行的存款5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