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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李志刚,刘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刘朝国。本院在执行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国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朝国在银行的存款5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