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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孟丽丽、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丽,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丽丽,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西669-4号。法定代表人:王同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丽丽与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号牌为鲁K×××××小货车一辆和冻结91001020020100052449、9100×××22账户内存款690.6元,但查封的鲁K×××××小货车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孟丽丽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除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外,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孟丽丽,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0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孟丽丽发现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