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宗某与孙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孙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14号原告:宗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内蒙古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宗某诉被告孙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秀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