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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某某,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王某某征地补偿款71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上扣划7250元,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晁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