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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陶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明,陶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816号原告:吴光明,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陶方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吴光明诉被告陶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陶方军目前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焦能才人民陪审员  陈之忠人民陪审员  姚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