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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应明、应巧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明,应巧儿,胡巧,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应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应巧儿,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巧,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建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明;应巧儿与被执行人胡巧、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建明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建明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