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214号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芦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计2492元,由原告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继平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史改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陶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