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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之南与被告刘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南,刘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00号原告王之南,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刘宾,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武冈市。原告王之南与被告刘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之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之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王之南承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