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文登鑫和建材有限公司司机。2001年5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腾、王钦震、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姜某持A2证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事处镇路由西向东右转行驶至与202省道交叉路口处,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与右侧顺行的被害人王某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后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姜某持A2证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事处镇路由西向东右转行驶至与202省道交叉路口处,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与右侧顺行的被害人王某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后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部分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警情处置指令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姜某具有自首情节。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经认定姜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证实,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4、车辆事故形态鉴定证实,事故发生时K1633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与捷豹牌事故二轮车及控制人发生接触。5、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姜某、王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6、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姜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驾驶车辆情况。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姜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曾被判处刑罚情况。9、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随案扣押、移送物品情况。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女儿王某乙骑电动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证实,案发时他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右拐入202省道后向南行驶,行至镇路与202省道交叉路口西侧时,前边有辆轿车在路口西等待左拐,他就停车等待,前边的轿车左拐向北行驶,他就起步右拐向南行驶,右转时车右前侧是视线××区,看不清右侧情况,当车转过弯后,通过后视镜发现路口西南侧的路边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女子面向下趴在地上,他赶紧停车查看,他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拨打122及120报警。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认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赔偿被害人部分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肇事,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