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张明、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张明,高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62号原告:王红伟,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明,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春梅,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红伟与被告张明、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红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王红伟负担。审 判 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