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德全与陈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全,陈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全被执行人:陈更生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更生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全执行款67000元,申请执行人马德全书面同意此案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25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