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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德全与陈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全,陈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全被执行人:陈更生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更生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全执行款67000元,申请执行人马德全书面同意此案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25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