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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霍州市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成宇,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记锁,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晋1082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在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林信用社的账号为3007010120000001346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795元。2017年6月2日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民委员会在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林信用社的账号为3007010120000001346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795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609元,由申请人霍州市自来水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