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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梅生与马明生、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梅生,马明生,张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22号原告:宋梅生,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生,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惠娟,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梅生与被告马明生、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梅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梅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梅生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