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来某甲、来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来某甲,来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02号之二原告:吕某某,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孙晓东,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某甲,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告来某乙弟弟。被告:来某乙,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告来某甲哥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玉环,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来某甲、来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对二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二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来某甲、来某乙银行存款1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