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长茂与吴宏岩、吕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茂,吴宏岩,吕纪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26号原告:马长茂,男,1949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宏岩,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吕纪美,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茂与被告吴宏岩、吕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茂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马长茂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