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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长茂与吴宏岩、吕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茂,吴宏岩,吕纪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26号原告:马长茂,男,1949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宏岩,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吕纪美,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茂与被告吴宏岩、吕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茂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马长茂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