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旺和陈玉明、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旺,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26号原告:高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慧,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陈玉明,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旺诉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按原告提供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明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明。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高旺提供的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明的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明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西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明的送达地址。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高旺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退还原告高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喜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