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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慧玲与董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玲,董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0号原告:赵慧玲,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告:董亚龙,农民,住天水市。原告赵慧玲与被告董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赵慧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慧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赵慧玲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峰审 判 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