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组织机构代码71827222-4。负责人:毛国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越颖,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成套库,组织机构代码70048690-2。法定代表人:周铁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68106-8。法定代表人:周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铁民,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铁民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铁民名下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铁民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