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华与张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张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谢华,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泰,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张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泰支付原告谢华65000元,案件受理费713元,共计65713元。于2016年4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华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2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