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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桂兰、潘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兰,潘有林,潘建林,李云连,陈红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兰,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有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林,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连,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莲,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桂兰因与被上诉人潘有林、潘建林、李云连、陈红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兰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张桂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章亮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闻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