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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502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颖,女,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辉,男,1966年9月19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