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跃电子有限公司与敦煌市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跃电子有限公司,敦煌市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56号原告深圳市龙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朱安农。委托代理人张嘉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法定代表人肖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龙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市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孟祥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