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孝林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孝林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18号罪犯马孝林,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原重庆市铜梁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铜法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孝林犯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8年1月18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马孝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孝林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孝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