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141、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张书琴申请执行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琴,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141、3219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琴。被执行人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6日、2017年5月24日受理张书琴申请执行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机电职业学校的应收款人民币XXXXXX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