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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瑞强与程瑛、俞贞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瑞强,程瑛,俞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瑞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瑛,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林,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贞明,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上诉人袁瑞强因与被上诉人程瑛、俞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瑞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庆红审判员  刁 杰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