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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翠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翠华,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文盲,务农,住大悟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翠华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翠华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楼村十二组杨家冲水库旁山场祭祖时,烧土纸燃香不慎引发山火。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测,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15.5亩,折算为7.7公顷。另查明,被告人张翠华于2017年3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调查,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张翠华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不会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威胁和危险,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翠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气象资料、林权证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周某1、周某2、邵某1、邵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翠华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悟林设(2017)9号关于大悟县城关镇刘楼村山场森林火灾现场勘测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大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翠华在祭祖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115.5亩,折合为7.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翠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大悟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张翠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翠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翠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从洲审 判 员  刘 忠人民陪审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邓锦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