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赢华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赢华,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洪江市,现住洪江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夺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赢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赢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赢华在其居住的洪江市安江镇裕园小区廉租房A栋2单元404室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佘某、易某、杨某等人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二、抢夺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赢华来到洪江市黔城镇商贸城家禽市场处,趁被害人肖某(出生于1933年11月11日,83周岁)不备之机,将肖某佩戴在双耳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222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刘赢华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黔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夺的犯罪事实,并将所抢黄金耳环交至洪江市公安局黔城派出所。洪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3日将耳环返还给被害人肖某。本院另查明,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刘赢华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刘赢华被洪江市公安局强制送往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赢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称量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人民金行质量保证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刘赢华不宜收押的建议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刘赢华羁押情况说明,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贺某、易某、佘某、杨某、钟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赢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老年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赢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赢华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赢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赢华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赢华在实施抢夺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所犯抢夺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赢华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赢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赢华的刑期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段承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潘云生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