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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厚申请周小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周小锋,周小峰,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厚,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三阳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8310111017。被执行人周小锋被执行人周小峰,地址平江县城关镇东街*号。被执行人王娟,地址平江县城关镇东街*号。刘厚与周小锋、周小峰、王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949号,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9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小锋、周小峰、王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厚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小锋、王娟偿还本金2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小锋、周小峰、王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小锋、周小峰、王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俞春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