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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申请执行骆云飞、胡含斌、方彦红、严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骆云飞,胡含斌,方彦红,严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49731N。代表人谢晓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辉,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园园,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执行人骆云飞,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胡含斌,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方彦红,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严奇龙,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申请执行骆云飞、胡含斌、方彦红、严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骆云飞、胡含斌、方彦红、严奇龙连带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借款本金184397.11元,2016年7月7日前的利息及罚息5692.78元,2016年7月7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2625计算,代理费7600元,案件受理费2127元,执行费2865元,合计人民币202681.89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彦红在盘县胜境街道中心校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严奇龙在盘县乌蒙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6月起扣留被执行人方彦红在盘县胜境街道中心校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扣足101340.95元及逾期利息,至盘县人民法院。二、从2017年6月起扣留被执行人严奇龙在盘县乌蒙镇财政所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扣足101340.95元及逾期利息至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