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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炳超、陈荣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炳超,陈荣露,邱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炳超,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荣露,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晓萍,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再审申请人陈炳超因与被申请人陈荣露、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901号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炳超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自相矛盾。一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月22日的借条上的月利率2%是原告经被告陈荣露口头同意后,独自在借条上添加的”,上述表述明显认定了三张借条上的利率是经过了被告陈荣露的认可,但其后的表述是“被告未认可约定了利息”,前后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2、一审法院把借款本金230000元认定为225000元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人的6000元,是另一笔借款15万元的二个月的利息,与本案的借款无关,一审法院进行对抵是错误的。3、一审对起诉后的借款利息未判决是错误的,现再审请求支持其与邱晓萍有约定利息的50000元借款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2%的利息共12000元。理由是其在第二次开庭时其变更了诉讼请求并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诉讼请求变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时止的利息为60364.9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二审予以维持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901号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月22日的借条上的月利率是原告经被告陈荣露口头同意后,独自在借条上添加的”的事实二审已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的情况二审已纠正,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陈炳超提出陈荣露所归还的6000元是另一借款的二个月的利息,不能冲抵本金5000元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该6000元,其一审开庭时陈述是会钱、再审复查时陈述是另一笔15万元的借款利息,而其一审提供的《情况说明》九笔借款中没有这笔15万元的借款,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冲抵正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本案一审宣判后,陈炳超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再审申请提出一审法院起诉后的利息未判决错误,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进入再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陈炳超的申请所列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炳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英琼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