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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绍兴泰尊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泰尊贸易有限公司,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231号原告:绍兴泰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昌商务大厦7楼05室。法定代表人:邵建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原电杆厂内。法定代表人:陈秀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泰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泰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依法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