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连新与杨贵珍、刘金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新,杨贵珍,刘金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55号原告:杜连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杨贵珍,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金宝,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杜连新与被告杨贵珍、刘金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杜连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连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