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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谭民;李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民,李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222号原告: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谭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民,男,汉族,系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民诉被告李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民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民撤回对被告李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兰州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民负担。审 判 长  龙 晓审 判 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鑫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