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现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37号原告: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南路7号临街房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小露,男,1973年12月20日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健,男,1974年12月10日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现海,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现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青岛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丛堂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人民陪审员 张希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