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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国富、刘建娣诉丛靖林、常春波、徐卫卫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刘建娣,丛靖林,常春波,徐卫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52号原告:李国富。原告:刘建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靖林(曾用名:丛晓明)。被告:常春波。被告:徐卫卫。原告李国富、刘建娣与被告丛靖林、常春波、徐卫卫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三被告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