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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余学清与郭春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清,郭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余学清,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5日,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镇。被执行人郭春连,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5日,不识字,住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4996.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春连已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申请人领取后,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