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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贞诉被告王金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贞,王金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37号原告:王桂贞。被告:王金超。原告王桂贞诉被告王金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王桂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桂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桂贞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