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贞诉被告王金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贞,王金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37号原告:王桂贞。被告:王金超。原告王桂贞诉被告王金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王桂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桂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桂贞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