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新宝与陈福志、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宝,陈福志,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74号原告:杨新宝,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志,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宝与被告陈福志、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诉讼。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纪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