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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佳福与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佳福,张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185号原告:毛佳福(曾用名毛加福),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江涛,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毛佳福与被告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毛佳福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佳福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