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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74号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营者:杨松,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法定代表人:张棋。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张永辉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二段55号新里程.尊域1栋3-12-8号住宅一处(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703861-1号)、位于德阳市区东城根街27号泰山生活市场85号营业用房一处(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99621-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永辉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二段55号新里程.尊域1栋3-12-8号住宅一处(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703861-1号)、位于德阳市区东城根街27号泰山生活市场85号营业用房一处(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99621-1号)。(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