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格尔木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686号之一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青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法定代表人:陈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格尔木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7721-8。法定代表人:李建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