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钟明与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州区教育体育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钟明,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州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209号原告:朱钟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张宣标,该局局长。第三人:宣州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钟明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州区教育体育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钟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州区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钟明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来源: